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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关于产假的相关信息
2008-09-01 16:12:55 来源:
产检假
· 怀孕第1—6个月,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,申请生育指标,以及生产培训等。
· 怀孕第6和第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。
· 怀孕第8个月,可享受2天假期。
· 怀孕9个月以上,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
5.4.2 产假
·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,包括15天的预产假。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
一个子女为晚育,实行晚育的,增加产假15天,难产增加产假30天,多胞胎生育的,每
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。
·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
身份证、结婚证、准生证、出生证和独生.
女职工怀孕流产的,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,妊娠不满4个月的,产假为15天至30天;妊娠4个月以上的,产假为42天。
产假期间,工资照发。
在法定的90天产假前后,因身体原因休病假,则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80%的疾病救济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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